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金鹏华同志法律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8年10月8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
免去:
金鹏华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志军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