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组成人员守则等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04-04

—2018年10月30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骆延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组成人员守则等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和制度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是2014年修订并实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是2015年修订并实施。实践证明,这三个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创新,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并在常委会有关工作制度中予以体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或出台,也对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改完善上述三项工作制度很有必要。

二、关于修改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坚决维护”,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保留;凡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一律予以修改。本次修改主要依据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察法》《环境保护法》。

(三)坚持继承发展原则。本次修订,坚持总结、继承、完善、发展的原则,在保留原有的篇章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人大工作实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既坚持了原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确保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三、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鉴于《监察法》的出台,在第十一条、十五条、十七条、二十五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中增加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二是结合工作实践,在第二十六条增加关于宪法宣誓的内容;在原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对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作出规定。三是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增加第二十八条关于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等相关规定。四是鉴于《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增加第三十九条,关于常委会听取环保工作报告的内容。

(二)关于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鉴于《监察法》的出台,在第七条第五、六、十一、十四、十七、十八、二十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增加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二是在第七条中,增加一项关于确定调研课题、听取调研报告的内容,将第二十四项机关建设的内容删去。

(三)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修改。组成人员守则原有十八条,修订后为十九条,增加了一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等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坚决维护”的内容。

此外,还对有关条款中的文字用语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这里不再逐一叙述。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组成人员守则等制度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