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05-13

—―2019年5月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陈磊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订<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和主任会议的安排,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冠瑜的领导下,召开了由提议案代表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4月15日召开专门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4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议案的主要内容

议案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议修改《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增加公安机关对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的查处,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二是建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查处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等行为。

二、我市养犬管理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行有效的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是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2010年9月29日进行第二次修正)。该规定对本市限养区内养犬条件、养犬申请登记、养犬日常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违法养犬设定了相应处罚。议案中代表提出的“违法携犬外出”的问题,在该规定第十条中已明确:“经登记准予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限养区内携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成年人率领。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体育场、娱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同时,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五十元的罚款”。此外,《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养犬管理方面也有所规定。

代表议案所要求修改的《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是2010年12月10日公布、2011年2月起施行的政府规章。该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是对地方性法规的细化和补充。议案中提到的问题,在法规和规章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目前无修改必要。

三、审议意见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文明养犬是个社会问题,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的法规,也需要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意识的提高。鉴于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养犬管理规定的较为完善,建议将该议案转为重点建议交市人民政府。由执法部门加大养犬管理执法力度,并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市营造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可适时组织养犬管理执法检查,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