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05-13

 —―2019年5月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已于2019年3月20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1日,市人大法工委在刘冠瑜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召开了由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及部分法委会委员等参加的座谈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草案)》。4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4月25日,主任会议又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把关,并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草案)》建议删除《条例》第六条内容,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的“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条例》规定与上位法不抵触,建议保留;同时,涉及“科学技术奖励”的《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不作修改。

二、《决定(草案)》建议在《条例》第十七条中增加“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内容,依据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文件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的规定,《条例》规定与上位法不抵触,建议保留。

法制委员会认为,《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便尽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