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议题的准备工作。
二、负责对市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规划等进行初审。
三、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四、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本工委工作对口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与本工委工作对口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并作出书面报告。
五、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相关的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督促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围绕常委会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工作、会议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八、督办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建议,会同常委会信访部门办理有关信访案件。
九、遵照国家的外交方针政策,加强和发展常委会与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流和合作关系。
十、承办常委会与外国议会进行友好交往和其他外事活动的具体工作;办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出访的报批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大相关部门的工作。
十二、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十三、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