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07-03

—―2019年6月26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2019年5月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5月13至5月17日,法工委召集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5月23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6月20日,法工委、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人大法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反馈指导意见。6月21日,法工委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从各个方面收集到的七十余条修改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推敲研究和认真修改。6月24日,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6月26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的结构更加简洁、清晰,建议只分章不分节。

二、对于上位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中无需作出重复表达的条款,建议删除。

三、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更加严谨,建议在第二条增加一款“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有效数据”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

五、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的结构更加合理,建议将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修改后合并为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八条。

六、《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三款的内容在《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建议删去。

七、《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不属于同一类别,建议单独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将同时增设罚则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八、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的表述更加简洁、准确,建议将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内容简化合并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九、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的结构更加合理,建议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合并修改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十、《条例(修订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所设罚则在上位法中已有详细规定,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更加简洁、清晰,建议删去第六十六条至第八十七条。同时增加一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十一、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结构更加合理,建议将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十二、《条例(修订草案)》第九十一条中“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表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建议修改为“2005年5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中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不再逐一叙述。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便尽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