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07-03

——2019年6月26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6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修订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条中“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表述不够完整规范,建议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将其修改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表述属于政府工作层面的内容,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将其删除。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条应当增加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的倡导性条款,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增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绿色出行的鼓励政策,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内容作为第一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与“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表述矛盾,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将其删除。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