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9年8月28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于2019年8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8月15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在刘冠瑜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嵩县、栾川人大、政府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提出了初审意见。8月23日,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城建环保工委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2007年1月1日《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以来,距今已有12年。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多部关于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现实要求。同时,由于陆浑水库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距离嵩县城区较近,易受人为影响,加之移民搬迁遗留问题,涉及较多部门管理,各部门、沿库区乡镇之间没有形成完善、高效的协调机制,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水源地日常监管、保护区巡查制度等方面,亟需修改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借鉴外地市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有关《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依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为使法规表述更加严谨,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增加“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作为该条第一款;原第一款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一项。将涉及“市、县人民政府”表述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
(三)为使其表述更加完整,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内容“普及水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修改为“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保护意识”。
(四)为使其表述更加精练、准确,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划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修改为“行政部门和嵩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中的“破坏”两字改为“损毁、涂改”。
(五)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的规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保护区内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嵩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六)为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四项增加禁止“堆放、倾倒和填埋城镇垃圾”行为;增加禁止“倾倒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液体”行为,作为该条第五项内容。
(七)为使其结构更加合理,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内容,并入第十六条作为该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并入第十七条作为该条第二款;删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八)为使其表述更加完善严谨,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之后增加“监察机关”。
另外,修改中还对《条例(修订草案)》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等方面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逐一表述。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