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9-09-03

(2019年5月9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项目的劳务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三、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