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赵晋予、郑建刚同志法律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免去:
赵晋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郑建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志军
2019年3月15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免去:
赵晋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郑建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志军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