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李丹杰等20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任命:
李丹杰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衡宏波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青青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伟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 衡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丹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妙婕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明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惠娥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马保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武玉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孙世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俊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 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贾红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郭秋芳洛阳市中级入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乔书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傅建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长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丁 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海滨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