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在2019年5月9日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广大民众的环境权益意识空前高涨,雾霾天气已成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通过立法,在我市大气环境治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管责任、重点治理好煤炭、废气、扬尘污染等问题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立法,强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发展质量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必要。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依法确立了更严的监管措施、管理制度和更高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此,我市启动修订《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2019年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通知》(洛人常〔2019〕8号)将《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列为2019年我市地方性法规正式立法项目。市人大带领市政府法制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赴浙江、江苏、山东等地进行了调研。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参考了外地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送审稿),于2月24日报市政府审查。2月26日,市司法局组织法律专家对《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拟稿进行立法论证。3月8日,市司法局召集相关委局座谈,征求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和完善。2019年4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今天呈请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草案框架
《修订草案》共分六章、91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设定了问责、举报、奖励等机制。第二章是“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对功能区划、达标规划、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网格化管理、预警监测、排污许可、自动监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设定约谈、生态补偿机制。第三章是“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别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章是“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主要就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作出了衔接和原则性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防治措施设置了相应的罚则。第六章是“附则”。
四、重要内容说明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生态环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等十几个政府部门,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二是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律化。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本次修订将其上升至地方法规层面,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市全域空气质量改善和经济绿色发展。
三是细化污染治理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了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细化了处罚情节和幅度,增加了违法成本。
四是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等。
总的讲,《条例(修订草案)》规范的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上符合我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