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09-06

——2019年5月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1月,中美双方在京举行经贸问题磋商,美方代表提出中国部分地方存在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洛阳市制定的《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财政厅就此发函要求我市根据国家财政部通知,抓紧核查《条例》相关内容。1月17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昭民同志主持召开了协调会,专题研究《条例》修改事宜。1月21日,市人大法工委带领市财政局、科技局、司法局3家单位就此事向省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汇报,省人大法工委同意对《条例》进行修改,并要求按照程序尽快组织实施。2月25日,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法律顾问召开了论证会专题对《条例》的修改进行了研究,同意修改内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删除和修改了部分与国家政策不符的条款,修改后的条例共四十五条:

(一)删除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因此,《条例》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删除

《条例》第三十三条“七、科学技术奖励;”删除。

《条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撤销科学技术项目,追回科技研发经费和其他相应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其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

(1)在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或者协助他人获取优惠待遇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

(2)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因此,《条例》第十三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一次性奖励给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经完成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批准其自行转化,所得收入按照约定分配。”删除,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三)增加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容。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第28条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向全国推广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适时研究制定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条例,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业布局等需要,确立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科技创新的先行先试区,支持其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高效灵活的创新机制,在股权激励、股份报价转让等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四)调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74号)第十八条规定: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适用于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因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项目的劳务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五)删除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条例》第四十条:“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自主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删除。

综上所述,《决定》(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条款设置合理,符合我市科技工作的需要。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