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杜春生、肖婷婷同志辞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杜春生、肖婷婷同志的请求,经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杜春生、肖婷婷同志辞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9年10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杜春生、肖婷婷同志的请求,经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杜春生、肖婷婷同志辞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