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11-05

——20191031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一致认为,修订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关于“上级人民政府”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采纳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关于专项资金明目的设立的表述不准确,有重合。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修改为“设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门资金”。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城市垃圾”的范围不能涵盖“农村垃圾”,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采纳该建议,将“城市垃圾”修改为“垃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关于“生产企业的排污状况”涵盖范围窄,建议删去“生产”,修改为“企业的排污状况”。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采纳该建议。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