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11-05

--2019年10月  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2019年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9月2日至5日,在刘冠瑜副主任的领导下,法工委召集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9月9日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9月12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10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来洛,对《条例(修订草案)》反馈意见和指导。10月10日法工委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从各个方面收集到的共六十余条修改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推敲研究和认真修改,10月14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10月18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了在立法目的中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已废止,建议删去该立法依据。

二、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更加严谨,建议增加“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为了使市、县、乡、村四级的职责更加清晰明确,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七条的内容合并修改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作如下修改:增加“设立生态林及退耕还林、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河床堤坝治理等专项资金”的内容为第一款;增加“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的内容为第二款;增加“陆浑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经营性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对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为第三款。

五、根据省政府划定的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其范围包含嵩县县城建成区,准保护区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中再作细化的准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与县城民生息息相关,如垃圾堆放等内容,在实际执行时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建议不再作细化规定,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删减、修改了条例中准保护区规定的相关内容。

六、伊河上游的污染治理与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增加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的内容,并调整相关内容至新增加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即关于加强陆浑水库汇水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排污状况管理的规定。

七、从伊河源头水源的保护到供水单位供水安全是个系统工程,参照省人大制定的相关法规,建议增加卫生健康部门和供水单位的相关职责的内容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八、由于禁止性条文的修改,对应罚则条文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在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对罚则部分作了从严规定。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中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不再逐一叙述。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