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宣传资料篇三

2020-01-16

一、扫黑除恶的重大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要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扫黑除恶的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本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扫黑除恶的开展时闻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四、扫黑除恶三年工作重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五、黑恶势力的认定和特征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黑恶势力“保护伞”定义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七、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这次全国统一集中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10个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煸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众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八、晋中市重点打击的14类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水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干扰阻挠施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在校园周边对学生群体进行抢夺、抢劫的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l.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2.煽动群众闹事,歪曲事实雇用群众非法冲击党政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非法堵塞交通要道,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

13.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4.黑恶势力“保护伞”。

九、住建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危及党的执政基础。打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黑涉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城乡建设管理品质,有利于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正风肃纪。面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形势新动向,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任务,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使。

十、住建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历史意义,创新扫黑除恶王作机制,发挥好系统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遏制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发现黑恶势力苗头,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我市住建事业和谐稳定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晋中篇章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十一、住建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黑涉恶问题:

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迫交易、垄断建筑材料供应;在项目建设中煽动闹事,黑恶势力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筑行业的流动人口管理;签定非法合同、违规招用工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竞标、违规中标问题。

在施工渣土运输中阻拦施工强揽生意。

在村镇建设管理中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

出租违法建筑房屋,虚假宣传,一房多售等违法行为;房地产中介公司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行为。

在征地、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搬迁或者组织策划煽动闹事。

物业公司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盘剥小区的“楼霸”恶势力团伙。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中侵害民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住建系统内部人员在行使公权力当中不作为、乱作为;在违法违规建设中充当“保护伞”问题。

十二、住建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查处。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通过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黑恶势力早发现、早处理,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坐大成势;对本系统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的涉黑涉恶苗头性问题,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执纪。

坚持沟通协作、综合治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公安、政法、纪检等相关部门搞好沟通协作,有效融合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既要解决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又要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十三、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保护措施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