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大立法保障疫情防控:缓报瞒报漏报虚报将被追责
◆ 阎乃川 高利国
隐瞒病情疫情、传播虚假信息、哄抬物价等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河南将迎来返程高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2月10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赵素萍主持会议,副主任李文慧、马懿、王保存、徐济超、张维宁和秘书长丁巍出席会议。该次会议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常委会会议。
《决定》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焦点问题,对我省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主体责任、相关保障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需要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
《决定》赋予政府依法落实最严格防控措施的权力。《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就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行政征用、野生动物管理等事项,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建立五级防护网络 外防输入内防扩散
特殊时期,联防联控对于遏制疫情传播蔓延显得非常重要,需要各级建立联控大网。《决定》对各方职责作出了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基层一线的防控行动,对于把好疫情防控“最后一道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决定》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给予津贴补贴表彰等
《决定》规定要对疫情防控人员给予适当津贴、补贴和激励等,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
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
《决定》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有关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应履行的义务。《决定》对辖区单位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承担主体责任。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注重加强心理疏导,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等。
疫情发生后,我省第一时间出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南》《河南省各类学校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南》《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南》等,就机关、事业、学校、企业等单位在开工、上下班、就餐、会务等多个环节如何做好防控给出详细操作指南。
个人应依法接受监测观察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
疫情防控的关键是人。《决定》对居民在依法接受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大家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人员要主动向单位或者村(社区)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观察。疫情发生后,一些人员故意隐瞒武汉往来情况,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决定》同时要求居民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将被追责
在法律责任方面,《决定》主要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缓报、瞒报、漏报、虚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恶意传播疾病;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哄抬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秩序;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
《决定》是在疫情防控紧要关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一项立法,旨在为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实施最严格防控措施、形成全社会防控合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赵素萍在总结讲话中强调,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定,对于组织动员全省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具有重要意义。要把《决定》宣传到位、贯彻到位,促进有关部门遵守好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依法推动中央、省委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防控和治理效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更大的贡献。
紧急立法 以法治“疫”
河南人大就疫情防控通过决定
2月10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郑州召开,表决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就主体责任、个人准则、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我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法治支撑。要点如下:
一、政府该怎么做?
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就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等,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2、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
3、依法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4、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 (社区)等防护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单位该怎么做?
1、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 注重加强心理疏导;
2、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3、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
4、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做好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等工作;
6、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虚报。
三、个人该怎么做?
1、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2、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3、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主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观察;
4、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食用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5、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激励措施
1、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2、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
五、法律责任
主要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
2、缓报、瞒报、漏报、虚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3、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恶意传播疾病;
4、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
5、哄抬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秩序;
6、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紧急立法 以法治“疫”特别关注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河南人大就疫情防控通过决定
2月10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郑州召开,表决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就主体责任、个人准则、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我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法治支撑。要点如下:
一、政府该怎么做?
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就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等,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2、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
3、依法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4、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 (社区)等防护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单位该怎么做?
1、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 注重加强心理疏导;
2、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3、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
4、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做好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等工作;
6、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虚报。
三、个人该怎么做?
1、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2、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3、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主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观察;
4、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食用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5、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激励措施
1、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2、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
五、法律责任
主要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
2、缓报、瞒报、漏报、虚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3、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恶意传播疾病;
4、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
5、哄抬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秩序;
6、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