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04-01


——202041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牛佩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废止<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并起草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2020年3月19日,法制委员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3月20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7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日益严峻,《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应予废止,理由如下:一是《条例》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段,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该规定将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授权给城市人民政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二日至正月十六日;其他时间禁止零售。”第十三条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此,《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二是我市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明确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均提出了严格要求,2019年8月6日,省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印发“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严控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条例》规定限放,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对燃放者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废止《条例》十分必要。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的主要内容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已经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予废止。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以便尽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