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05-06

—2020年4月2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安排,市水利局起草了《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报送市司法局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1、我市目前的《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是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制定的。在2007年之后,国家陆续制定、修订了多部与河道管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新的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标准和措施,我市现有《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合时宜。
    2、近年来,我市城市水系建设以“四河同治、三渠联动”为抓手,对伊河、洛河、瀍河、涧河以及中州渠、大明渠、铁路防洪渠等进行综合治理,建成了洛浦公园、伊滨公园和新区景观水系,在城市区内形成景观水面3万余亩,市区河渠总长度达到400余公里,城市河渠面貌和城市水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河渠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市民、游客对城市水环境的要求更高,我市现有《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3、中央及地方国家机关2018年进行了机构改革,我市也对有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界定。机构改革后,现有《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有些已经不复存在,或有关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能已剥离和调整。因此,需要修订《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对职能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二、修订简要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2019年10月16日至2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钢锤带队,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和市水利局组成调研组,前往济宁、枣庄、徐州、蚌埠、南京等城市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形式,重点围绕如何依法依规加强城市河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展调研工作,考察了当地河渠管理立法、城市水系管理情况,书面研究了北京、宁波等外地市先进立法经验。通过调研和学习,思路得以拓宽,学到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市水利局起草。初稿形成后,市水利局按法定程序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市辖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于2020年1月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同市水利局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上会稿。3月6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人大初审。
    三、主要内容
    原《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废止,新条例改为《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分“总则、规划、治理、管理、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条。具体如下:
    (一)条例名称的变更
    原《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以防洪安全为主,管理范围限于适用于中州渠、秦岭防洪渠、大明渠、邙山渠、铁路防洪渠和洛河南岸人工水系。为了适应我市城市水系发展和建设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河渠实际,落实新时期治水管水政策,参照外地先进经验,这次立法将原条例名称修改为《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二)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经费保障、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提高管理保护水平等。
    2、第二章“规划”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河渠治理及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部门和程序、编制规划的原则、规划的作用和主要内容、规划的公开和执行等。
    3、第三章“建设”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河渠工作计划、河渠建设和治理、工程建设审批、河渠利用、河渠清淤疏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等。
    4、第四章“管理”共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河渠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河渠管理保护职责划分、河长的层级划分和职责、河渠水质监测和治理、污水排放与整治、河渠水量管理、相关管理单位的管护责任、涉水安全管理等。
    5、第五章“保护”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性行为规定、污水排放管理、河渠取水管理、渔业资源和生态保护、河渠生态系统的保护、河渠保护和奖励等。
    6、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违反本条例的相关处罚规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7、第七章“附则”,共两条。
    综上所述,《条例(修订草案)》是根据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河渠管理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的。我们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满足我市城市河渠管理工作的需要。《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审查符合立法程序,规范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条款设置合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法规不相抵触,请市人大给予审查。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