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免去刘向阳等4人法律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免去:
刘向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娜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肖秋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慧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海滨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