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洛阳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我市目前的《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2006年12月1日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制定,在2006年之后国家陆续制定、修订了多部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新法律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标准和措施,我市现有《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时宜。
(二)中央及地方国家机关2018年进行了机构改革,我市也对有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界定。机构改革后,现有《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有些已经不复存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能已经剥离。因此,需要修订《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职能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市已于2018年按立法程序向省人大报送了修订《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申报计划,2019年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修订列为2019年我市地方性法规正式立法项目,并经省人大批准。
二、起草过程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初稿)》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为保证起草质量,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了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起草事务。初稿形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按法定程序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水利、市供电公司、陆浑水库管理机构等部门意见,吸纳了应列举保护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重点部门职责的意见;细化了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结合上位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于2019年7月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上会稿,8月6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三、草案框架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共三十三条,主要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总体方案、四至、标牌、设施及禁止行为、植被保护、水资源利用、旅游开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域生态保护、水质监测、日常巡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监察职责、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重要内容说明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明确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职能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主体责任,和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同责任,明确了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职责。
二是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律化。如建立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补偿机制,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助于推进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三是细化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行为。结合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实际情况,细化了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并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细化了处罚情节和幅度,增加了违法成本。
四是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定。根据“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等原则,要求嵩县、栾川县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建造湿地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水库生态环境;要求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对水库水面进行日常巡查;要求嵩县政府应当组织生态坏境、水利等部门和乡(镇)对饮用水水源禁止行为进行巡查;栾川县政府应当制定伊河栾川段突发环境水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总的讲,《条例(修订草案)》规范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条款设置合理。结合我市水源保护和陆浑水库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上符合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