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05-20

——20191224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尚荣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1年3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轨道。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推进,建议办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做好代表工作,特别是发挥代表作用、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提出了新要求;二是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对建议办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三是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单位在办理、督办建议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创新,建议办理、督办工作形成了新机制。现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起草过程

人事代表工委按照吴中阳主任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关指示精神,在王松涛副主任的带领下,于今年年初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注重结合实际,总结实践经验,着力完善制度,努力提高建议办理质量,促进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在修订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以宪法和代表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同时注意与《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相衔接,保持一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市建议办理工作实际出发,通过修订《办法》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坚持实践创新,将近年来建议办理行之有效、已经成熟的可行做法上升为工作制度,突出地方特色。

在认真学习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关于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广泛收集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一府两院”分管建议办理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基层人大代表意见;到偃师市、孟津县、伊川县、涧西区、西工区等县(市、区)开展调研,当面征求人大常委会和代表意见;同时学习借鉴了杭州、宁波、嘉兴等地的经验做法。12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第二期培训班期间,我们又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讨论,听取意见建议。《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王松涛副主任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我们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12月1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该草案。会后,根据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结合纪检、组织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意见,对部分条款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框架结构和名称问题。《修订草案》共32条,按照内容的逻辑结构设置6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建议的提出,第三章代表建议的交办,第四章代表建议的办理,第五章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第六章附则。鉴于《办法》修订后其原名称已不能涵盖所调整的范围和内容,建议将名称修改为《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以便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二)关于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实效问题。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代表反映个别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时,对办理质量重视不够,存在着“重答复、轻落实”现象。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总则中明确承办单位应当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务求实效(《修订草案》第三条);二是要求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确定专人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代表意见,适时邀请代表参加调研(《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三是规定了代表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意见,防止代表“被满意”现象发生(《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四是强化落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答复内容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告知代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规范代表建议提出问题。把好建议提出关是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规范了建议提出的来源(《修订草案》第五条);二是改进了建议提交的方式(《修订草案》第八条);三是完善了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七种情形(《修订草案》第九条)。

(四)关于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问题。从2006年开始,每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都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若干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通过办好重点建议,带动建议办理整体工作提升。《修订草案》对重点建议的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办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督办(《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等环节都进行了修改完善,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五)关于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问题。为了加大对建议办理的监督力度,《修订草案》吸收了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督办工作经验,学习借鉴省人大和外地市人大做法,一是扩展了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承办单位年度考核内容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二是增加规定了代表了解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情况和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的权利(《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三是扩大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情况报告的范围(《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四是建立了建议办理工作评估制度,主要对代表反馈不满意、基本满意或者有异议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评估(《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在修订过程中,还对一些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