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07-01

——2020630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30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城市河渠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渠环境,发挥城市河渠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增加“生态环境和农村农业”等部门。

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三、《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将“向城市河渠”删去。

四、《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管委会前增加“功能区”。

五、《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秦岭渠、中州渠、邙山渠、宜洛渠等涉及城市规划区外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