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07-01

——2020年6月30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30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了会议,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优先安排用地”的规定建议修改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语义重复,建议修改为“其用地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一并规划,依法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三、《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形成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条件后”的规定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具备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条件后”。

四、《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建议增加“饮酒”的规定。

五、《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增加“消防”部门。

六、《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纳入个人信用系统”的规定过于严格,同时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建议删去。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对经营单位的处罚额度偏低,建议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