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驾入刑案件的调研报告

2020-07-29

孙小军

  自醉酒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此类犯罪,大大遏制了酒驾醉驾的发生,有效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但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醉驾违法成本低,酒驾醉驾行为依然屡禁不止,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近几年辖区危险驾驶案件逐年上升,醉驾案件数量多、案情复杂,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洛阳市西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深入辖区三个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听取办理醉驾案件情况汇报,走访社会各界,征求律师意见,开展题调研。

  一、醉驾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辖区三个公安分局查处醉驾案件数329起,其中,采取强制措施刑拘77人次,取保候审315人次;区检察院共受理醉驾案件316320人,取保候审315人次,占比98.4%,其中,提起公诉294297人,不予起诉案件1616人,不诉占比5%;区法院共判决醉驾案件294295人次,其中,判处实体刑的人数为114人次,判处缓刑的人数为169人次,判处免刑的人数为12人。

  通过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发现,醉驾型案件存在以下共同特点:

  (一)醉驾案件数量连年上升,且一直在高位运行。从金谷公安分局办理醉驾案件的数量来看,201611件,201732件,201853件。西工区法院近三年来办理醉驾案件29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

  (二)醉驾犯罪嫌疑人基本为男性。年龄最大65岁,最小19岁,绝大多数是中青年男性,并且学历普遍不高,法律观念不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被抓的几率较小。从职业上看,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居多,公职人员醉驾被查处的较少。

  (三)涉案的机动车类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大型车辆、公交车辆和施工特种车辆没有发现醉驾案件。

  (四)案发地多为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干道以及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为交警经常查处的区域,发现醉驾案件的渠道多数是交警设卡盘查,也有一部分是发生交通事故,处理事故时发现司机醉酒。

  (五)摩托车醉驾犯罪多为无号牌车辆。在办理摩托车醉驾案件中,有95%的案件为小型无号牌车辆,由于小型摩托车监管力度不够,大量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成为醉驾案件的主力军,只有在当场查处或发生交通事故后才会被处理。

  (六)律师介入该类案件不多。此类犯罪案情简单,情节单一,辩护空间有限,所以当事人较少聘请律师辩护。区检察院办理该类案件300余件,律师介入的只有4件,占比仅为1.3%。法院审理中,律师介入案件21件,占比11.41%

  (七)适用缓刑比例较高。在判处刑罚的人中,免刑12人,拘役刑114人,判处缓刑169人,占比57%。对危险驾驶罪来说,处罚的刑种仅有拘役,符合适用缓刑的刑期条件。而且大多数案件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基本上都认罪悔罪,且一般都是初犯,因此判处缓刑的比率较高。

  二、醉驾型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增加,相伴而生的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也不断上升。

  (二)宣传力度不够大。“醉驾入刑”几年来,尽管相关部门开展了一些法律宣传,但宣传力度依然不够大,宣传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未能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认知,尤其是身处农村、工厂的打工人员,由于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缺少有效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对危险驾驶罪往往不甚了解,导致近年来醉驾型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三)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许多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了解,没有把醉驾行为上升到构成犯罪的高度来认识,没有公共安全意识。即使知道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也依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则自己的驾驶技术过硬,只要小心驾驶、注意安全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二则就算交警查究也不一定查到自己身上,往往酒后冒险驾驶,造成醉驾行为的发生。

  (四)打击查处力度不够强。公安机关查处酒驾,主要是在城市主干道以及城乡结合部进行查处,并且查处的时间也相对较短,时间集中,未能形成常态化发现查处机制,导致人们存在侥幸心理,常常以身试法。醉驾案件虽大部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此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都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部分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罪潜逃,逃避法律制裁。一些非公职人员身份的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不判实刑就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从而对判缓刑持无所谓的态度。

  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部分案件和案宗的分析研判,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程序还不够规范。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抽血过程不规范、送检程序不规范两个方面。如抽血时使用酒精类消毒液、抽血量记录不规范、送检血量与抽血数据不一致和送检血液时间没有按照法定期限送检等,影响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2018年办理的一起醉驾型案件中,《刑事侦查卷宗》中《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中当事人被抽取的血液样本量为8ml,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的样本量为9ml。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导致案件无法诉讼,最终只能撤案。另外,抽血时应忌用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尤其忌用酒精,否则会影响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有损证据的认定。

  (二)社区矫正与法院判决不协调。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在先,法院判决结果在后,只有司法局(司法所)认为罪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出具审前调查报告,法院才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审前调查报告对法院判处缓刑起着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一些案件,法院认为符合缓刑条件,但因为审前审查报告不通过而无法判决。如有一起案件,由于被告人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以“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为由,提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建议。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为83.9mg/100ml,刚刚达到醉驾标准,又无其他加重情节,判处实体刑则会导致量刑失衡。

  (三)有关规定不具体,给实际执行中把握不起诉和免刑条件造成困难。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我国将醉驾行为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于醉驾,仍旧是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在之前只要行为人有醉驾行为的,就会一律入刑,依法追究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现实当中,醉驾案件情况复杂,确实有诸如因酒后挪车、宿醉等情况导致的醉驾,有的年轻人刚刚踏入社会,因为较轻的醉驾被刑事追责,就会对以后的就业、家庭等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发布后,明确规定办理醉驾案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则没有明确规定,给实际执行带来难度。

  四、治理醉驾型犯罪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醉酒驾驶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比较密集的地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努力创造平安、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二是丰富宣传手段,拓展宣传范围。经常性地在社区悬挂警示横幅、在繁华路段和广场发放普法传单;将典型案例的审判设在社区,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直接、具体、生动。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电视等传媒的影响力,精心挑选一些典型的、具有教育意义的醉驾案例进行宣传报道,以达到扩大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的目的。法制进校园,一方面能起到从“娃娃抓起”的效果,另一方面借助学生这个群体对自己的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其效果不容小觑。

  (二)加大打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一是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路面查控与案件严办相结合,加大对高速路、城市快速路、城市次干道的查处,加大排查频率和密度,有效打击醉驾违法行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让违法行为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格局;二是公安、检察、法院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建立醉酒驾驶案件速办机制。理顺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流程,加强案件由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衔接,建立快速、准确处理的联动机制。对醉驾型案件要加快办理速度、加大打击力度,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使人们知道醉驾必被查,不敢以身试法,彰显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三是司法机关办理醉驾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严格把握刑罚的适用条件,根据血液酒精含量、道路状况、行驶距离、行驶时间、驾车目的、主观恶性、投案情况等综合考量,区别适用刑罚。

  (三)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办案程序。一是血液提取、封装、送检过程中以及法医的检验标准应遵循法律规定,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交回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7日内检测,避免因拖延影响检测结果。二是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完善查处醉驾工作记录制度,并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所记录的数据导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计算机中保存,进一步加强数据管理,避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对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变更或者删除。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的内部监督,结合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台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记录的数据以及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评查。四是确保出具鉴定意见的的机构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质,即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规范社区矫正,保证执行效果。加强社区矫正的力度,法院对醉驾人员判处缓刑交付执行后,司法局(司法所)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证执行的质效。

  (五)整合社会力量,创造客观环境,减少避免酒驾醉驾。主要是积极引导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规范管理,加强监管,提供更好服务,形成良好习俗,减少乃至杜绝酒后驾车现象。

 

(作者系西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