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20-09-01

——2020年8月26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20年8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在刘冠瑜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市直相关部门、部分县(市、区)负责人、立法专家及部分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提出了初审意见。8月19日,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城建环保工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洛阳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有5000年文明史,1500年建都史,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留下了大量重要史迹,是洛阳乃至国家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今年,省委做出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洛阳历史文化中心地位进一步彰显。但是,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工作距离省委、市委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期盼还有明显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增强副中心城市文化软实力,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借鉴外地市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法规涵盖范围,建议《条例(草案)》第二条增加“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删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保护对象的保护”。同时,建议增加内容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大遗址、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本条第三款。

(二)为了提高法规可操作性,完善申报程序规定,建议《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九条增加内容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可由单位、个人提出保护建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公布。”作为本条第三款。

(三)为了进一步明确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提高适用性,建议《条例(草案)》第二章增加内容为“区域内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民族地方特色和历史风貌,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二)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三)历史文化街区占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占地面积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作为《条例(草案)》第十二条。

(四)为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增加内容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图片。(三)保护范围。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二)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作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

(五)为了增强保护规划的操作性,建议《条例(草案)》第三章增加内容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立界标,向社会公布。”作为《条例(草案)》的第十九条。

(六)为了使法规表述更加严谨,建议《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不再分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历史建筑,仅对保护责任人进行区分。

(七)由于《条例(草案)》原第三十三条内容与现行《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境内的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起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内容相悖,故建议删除原第三十三条。

(八)为了提高法规的适用性,建议在第八章增加内容为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名词解释,作为《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严谨。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逐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