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李龙军、周爱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4月2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司志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李龙军、周爱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洛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2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龙军、周爱军采取强制措施。市公安局报告指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李龙军、周爱军涉嫌骗取贷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拟对李龙军、周爱军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许可对李龙军、周爱军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李龙军、周爱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