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03-12

——2020年6月30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在刘冠瑜副主任的领导下,5月8日至11日,法工委召集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轨道集团等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5月13日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6月5日我们参加了河科大法学院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6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哲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来洛,对《条例(草案)》反馈意见和指导。同时,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把关。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从各个方面收集到的共七十余条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推敲研究和认真修改。6月21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6月22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名称《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去年报市委同意,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正式立法计划下达时也没有“管理”二字,建议将条例名称中“管理”二字删去,使用市委同意的条例名称。

二、为了使《条例(草案)》更加严谨,建议增加“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为了使《条例(草案)》中对专业术语的定义和涵盖范围更加全面、准确,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设备的概念、范围分为两款进行表述。

四、《条例(草案)》第六章“综合开发”本身属于规划建设的一部分,为了使条例结构更加合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建议将该章条文合并调整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即:《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调整合并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为了更好的发掘轨道交通沿线周边资源,提升土地利用价值,确保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实施,建议增加规划控制区的内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六、为了加强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安全保护,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内的作业规范和程序,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七、《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内容属于运营安全管理范畴,为了突出运营安全的重要性,使条例逻辑更加严谨,建议将其调整至第五章“安全与应急”,即《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八、《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内容与前款内容无关联,建议单独成条,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九、《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日常工作层面内容,建议删去。

十、为了使条例逻辑结构更加合理,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分两条表述,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十一、《条例(草案)》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缺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建议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内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的职责内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十二、由于《条例(草案)》条文顺序作了调整,罚则部分根据修改后的条文也做了对应调整,此处不再一一列出。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中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不再逐一叙述。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