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17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2020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工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监督职责,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工作实效,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备案情况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府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接收各单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共计24件,其中政府规章1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22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1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金融支持洛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消费提振活力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洛阳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截止目前,未收到来自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到规范性文件后,由法工委备案审查科负责接收、登记、存档等日常工作,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是否存在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一是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是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三是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四是违背法定程序的;五是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通过对2020年度“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没有发现存在上述不恰当的情形。伊川县人大常委会报备的三件文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故未纳入本年度规范性文件总数。
三、开展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增强工作实效,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7月下发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方案》(洛人常办〔2020〕21号),从8月份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活动。一是全面自查环节。自查阶段历时一个月,“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检查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认真全面地开展自查工作,澄清底数,找准问题,并按要求上报了自查报告。二是重点抽查环节。9月28日,法工委赴洛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调研。实地查阅了该县2019年以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及目录,并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县人大、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汇报。围绕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立及人员情况、2019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了座谈交流。三是总结整改环节。检查结束后,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11月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梳理制发的文件,并上报发文目录,通过核查发现,有部分县区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把握不准,报备的有些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和调研,使“一府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清晰,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涵、备案程序、审查程序、审查意见处理方法更加明确,有效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仍有发生;备案审查力量薄弱,工作力量和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需要在今后加以改进。
四、2021年工作打算和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对新形势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和基础上,下一步将加强和开展以下工作:
(一)深化对备案审查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立法法、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尤其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做好今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无论是负责报备的机关,还是负责审查的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依法报备,做到“有件必备”
报备机关要高度重视,要认识到备案不是可有可无的简单告知与存档,而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办理报备手续,做到“有件必备”。在报备时,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应当报备的文件范围,做到全面备案无遗漏。审查机关应通过公报、网络等多种途径查询掌握报备机关发文情况,一旦发现文件迟报漏报,及时催报,确保规范性文件全部报备。
(三)依法审查,做到“有备必审”
审查机关应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要认识到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审查不是搞形式、走过场,而是审实质,动真格,做到“有备必审”。要采取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并重的工作方式,在实现主动审查全覆盖的同时,应积极借助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力量,努力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充分发挥被动审查作用。市人大和各县(市)区人大每年可以选择若干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要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方式方法,扩大各方面的民主参与,发挥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作用,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四)依法纠正,做到“有错必纠”
在“有备必审”的基础上应依法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错必纠”。按照规定,对查出的问题,一般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规范性文件的撤销,应当本着严肃、慎重的态度,既要敢于监督,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又要善于监督,讲究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工作效果的统一。
(五)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和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要及时充实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力量,将备案审查人员纳入立法工作队伍统筹建设,着力提高审查能力。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的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同时组织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助推县级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上台阶。三是适时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部署的同时,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邀请专家就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专题授课,以提升备案审查人员的能力。
(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督查
市、各县(市)、区人大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备案审查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备案审查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制度,为全面科学地掌握实际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协调提供数据支撑。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可通过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市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度,把人民群众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结合起来。
(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宣传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扩大社会影响,为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