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06-29

——2021年4月21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魏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洛阳市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自2010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和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管理主体由园林绿化部门变更为城市管理部门、保护管理覆盖面小、小游园管理规范缺失、城市公园广场定位不准、保护管理措施落后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亟需对现行《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修订《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后,市政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去年10月,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组织市城市管理局赴伊川县、涧西区和洛龙区就原《条例》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调研;11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城建环保工委、法工委和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赴广州、汕头等城市考察学习城市公园广场管理以及立法工作情况。二是精心做好草案起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调研内容和我市实际,参考了外地相关法规规定,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于2月2日报市司法局审查。三是充分征求各方意见。3月5日,市司法局组织法律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讨论论证。3月8日,市司法局召集相关委局座谈,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4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今天呈请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CJJT 85-20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等标准规范,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省住建厅《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开挖市政道路相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城〔2018〕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洛阳市养犬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明电〔2019〕27 号)等文件精神。同时,也借鉴了北京、上海、重庆、武汉、扬州、汕头等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立法经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的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特别是增加了对游园的管理和城市乐道的保护,共29条。第1条至第6条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本市公园、游园、广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第7条至第11条主要对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的规划和建设等内容作出规定;第12条至第23条主要对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第24条至第28条主要明确了法律责任;第29条为附则。主要特点有:

(一)扩大了保护管理的范围和覆盖面。将《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更名为《洛阳市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条例》,增加了关于游园保护管理的内容,加强对乐道的管理,将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全部纳入保护和管理范围。

(二)扩展了城市公园的定位和功能。《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公园的公益性,新增了防灾避险、应急避难等管理要求,进一步发挥公园绿地的功能性作用。

(三)明晰了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的管理体系。

(四)细化了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的保护管理措施。《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公园游园广场的现状问题,增加了关于对临时占用场地、宠物入园、车辆入园、动物保护、文体活动产生噪音、非法宗教祭祀活动等进行规范的内容,同时在第26条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加强管理与开展执法提供依据。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条例(草案)》统筹保护管理和便民休闲需要,明确了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的功能、生态和环保景观要求及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环境。

总的来讲,《条例(草案)》起草的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基本符合我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工作的需要。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