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21-06-29

——2021年4月21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娄卷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21年3月31日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常委会副主任刘冠瑜的领导下,组织召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县(市、区)、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广泛征求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4月14日,城建环资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该《条例(草案)》,决定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自2010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完善和细化了责任主体、管理重点和具体要求。近年来,在市委的领导下,我市以提升民生福祉、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着力凸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小游园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乐道里程的不断增加,“十五分钟休闲圈”基本形成。但是,随着管理主体由园林绿化部门变更为城市管理部门,《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的短板逐渐凸显,保护管理覆盖面不足、小游园管理规范缺失、城市公园广场定位不准、保护管理措施落后,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需修订。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借鉴外地市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为确保用词更为准确,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四款“销售食(饮)品计量准确,食品食具卫生,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过期、变质食品”修改为:“生产经营食品计量准确,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用具设备应当卫生清洁,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为了营造更好的服务环境,方便游客出行,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 “公园、游园、广场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修改为“公园、游园、广场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在封闭之前三天,通过媒体及网络向社会公示”。

(三)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提升管理效果,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游客应当文明游览,爱护公益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公园、游园、广场管理规定”修改为“游客应当文明游览,爱护公益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公园、游园、广场管理规定,在管理机构指定区域内开展文体活动”。

(四)为了提升法规的全面性、针对性,结合我市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建设实际,在部分条款中增加了关于“乐道”“城市书房”等相关内容。

(五)为同时提升各县域公园游园广场管理水平,增加第二十九条“各县城市规划区内公园、游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