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06-29

——2021年4月21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柳立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有机整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也提出地方人大要依法强化地方性法规实施监督,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工作。同时,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代表大会分组审议以及日常立法调研的过程中,部分基层人大代表也提出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效发挥人大立法职能作用。

鉴于此,去年我们下发了《关于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调研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我市现行有效的49部地方性法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了一次专项督查调研。在此过程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实施仍存在部门不够重视、执法司法人员知晓率不高及法规配套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未有效发挥功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为了让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全社会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必要制定《决定(草案)》。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要求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要求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形成整体合力。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规定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健全跟踪督办机制等内容。

四是发挥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落实。规定明确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

五是强化司法融入,提升适用地方性法规能力。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等的学习培训,增强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能力。

六是深入开展普法,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础。要求各主体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 

七是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取得实效。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将法规实施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考核指标,加强沟通衔接。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