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刘强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2月3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司志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刘强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洛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7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强涛采取强制措施。经市公安局初步调查查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刘强涛涉嫌骗取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许可对刘强涛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刘强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