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刘强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21-06-30
(2021年2月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7日提请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强涛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许可对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强涛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