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2022-05-16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 号

  为了加强为了加强对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我市制定的《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使该条例制定得更加科学、完善,更加符合洛阳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全市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2年6月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

  网络查询: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lysrd.henanrd.gov.cn)

  来信请寄: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信箱:lyrd311@163.com

  电 话:65500100

  特此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尸乡沟商城遗址是指位于洛阳市偃师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商代都城遗址。

  第三条 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统筹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负责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

  尸乡沟商城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资金。

  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经费及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门用于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相关工作,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市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区域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依法划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 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编制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规划、报批与尸乡沟商城遗址有关的建设工程等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尸乡沟商城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偃师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在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

  (四)擅自打井,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五)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污染物;

  (六)其他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上述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保遗址的安全。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文物安全或者与遗址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十三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居民和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统筹解决搬迁安置用地和费用。因迁建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在尸乡沟商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其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实施。

  第十六条 尸乡沟商城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由考古发掘单位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尸乡沟商城遗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洛河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尸乡沟商城遗址安全和历史风貌。

  第十八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偃师商城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建设,推进数字化手段运用,加强学术研究和交流,全面、创新性地开展尸乡沟商城遗址发掘和研究成果的展示阐释。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与尸乡沟商城遗址相关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和尸乡沟商城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遗址保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依法赔偿,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的,依法赔偿,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四)擅自打井,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事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