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01-09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8号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决定


(2022年12月28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序促进盘活利用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节约集约用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我市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适用本决定。

  三、本决定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建设或者开发利用,虽不属于闲置土地,但开发程度、投入产出、亩均税收等有关指标未达到土地出让或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经综合分析认定具有提升利用空间的存量工业用地。

  四、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应当依法依规,坚持规划统筹、创新驱动、尊重客观、包容审慎的原则。

  五、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编制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目录,制定盘活利用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工信部门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一)开发未完成。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开发建设未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已停止开发建设一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二)产出效益差。项目用地已经依约建成,企业处于未投产、未正常经营状态;虽有生产但投资强度、税收、产值等指标未达到合同(协议)约定的要求;亩均税收连续三年低于属地开发区平均亩均税收的60%(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行业平均亩均税收考核)。

  (三)集约程度低。项目已经建成、企业正常生产,但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等未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或者已达到控制指标但根据项目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提升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四)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已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开发区产业定位,以土地投入产出比为核心,结合投资强度、产出率、税收、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规模等,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

  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上述情形,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充分考虑,给予一定缓冲期。

  七、低效工业用地以宗地为单位,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土地、房屋权属、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土地开发利用、企业纳税、生产运营、投产达效等情况。

  用地企业应积极配合低效用地调查工作。

  (二)审核认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发改、税务、金融、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决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和调查取证结果,综合分析认定低效工业用地,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应当书面送达相关用地单位。

  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和佐证材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复核。

  八、低效工业用地可按照以下方式盘活利用:

  (一)依约整改。对产业类型符合开发区发展方向,企业有意愿有能力进行整改的,可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整改期限和整改目标。经批准,在不改变工业用途前提下,企业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升级改造,利用地下空间或者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合作经营。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可协助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引入新的投资主体,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采取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建设。涉及原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引导转让。对企业已进行土地开发,但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可引导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涉及分割转让造成剩余土地相关指标突破原标准的,按转让后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四)协商回购。对企业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约定开发的或产出水平偏低的工业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采取协商方式,依法有偿回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根据规划要求,拟调整为第三产业的工业企业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

  (五)司法处置。对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恢复生产的企业,支持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处置工业用地时,应加快审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公示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相关要求,推进资源要素重新流动。

  九、建立综合施策机制。对列入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目录的企业,通过综合施策,实现盘活利用,为土地要素保障注入新活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参与积极性,为盘活利用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政策调节。对积极参与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且取得成效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奖励和扶持。对拒不配合盘活利用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不安排参与各项评优评先活动,不受理其申报的政府各类扶持项目;在用电、用气、用水、用热、限排时,不给予享受要素优惠价格;不增加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不新增扩建用地;不批准新上项目取得土地等。

  (三)强化府院联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专班,主动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清理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处置,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人民法院应发挥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四)加强督导考核。市人民政府可将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与农转用指标安排紧密挂钩,纳入年度考评体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十、开发区以外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决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