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02-06

——2022年4月25日在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中共洛阳市委常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梁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背景

  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是商汤灭夏后建立的早商都邑性质的城址,“夏商周断代工程”将其作为夏商王朝分界的界标。按照1988年《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尸乡沟商城遗址”被列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洛阳偃师城镇建设和尸乡沟商城遗址考古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作出修改,原《条例》部分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不能满足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制定《条例(草案)》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完善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制度机制,推动遗址保护水平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对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共二十一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等作出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经费、保护规划、保护区域等内容;第九条规定了专家咨询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对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义务及禁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报批、搬迁安置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考古工作实施、文物收藏展示、文物安全责任等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施行日期。

  (一)关于管理职责问题。为明确尸乡沟商城遗址的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草案)》第四条、第十七条明确市、偃师区人民政府以及尸乡沟商城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规定以上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第五条明确主管部门及协管部门。

  (二)关于保护力度问题。为加大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力度,《条例(草案)》第七条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规划;第八条规定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保护范围的动态调整;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以及工程建设的报批程序。

  (三)关于民生保障问题。为统筹协调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与民生保障,《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居民和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统筹解决搬迁安置用地和经费。因迁建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