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22年4月25日在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22年4月7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常委会副主任雷雪芹的领导下,组织偃师区相关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召开了座谈会,组织立法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提出了初审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4月1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做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该《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决定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随着上位法相继修订,原条例部分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不能满足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随着偃师城镇建设和遗址考古工作的不断深入,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面临诸多新形势新问题。制定新的保护条例,既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制度机制,推动遗址保护水平提升的迫切需要。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在借鉴外地市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大遗址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1.为使条文表述更加简洁、准确,避免歧义,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经费以及其他保护资金”,修改为“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经费及资金”。
2.为使条文表述更加准确、严禁,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对于在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对于在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修改为“由市、偃师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3.为使条文表述更加符合司法实践操作,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修改为“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4.为使条文表述前后一致,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五款“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修改为“违规倾倒、排放污染物的”。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