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4月25日在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春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出台《决定》的背景
经济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日常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实现市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监督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三十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市人大开展经济监督的职权、原则和工作范围;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市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开展监督的程序方法和监督重点;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做出调整的情形和程序;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在出台前应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情形;此外,《决定》还对人大加强金融工作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等内容做出相关规定。
三、其他情况说明
《决定》起草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邮件等方式,充分征求市人民政府及经济监督工作相关对口联系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多次修改完善。4月15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决定》说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将《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