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4月25日在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中共洛阳市委常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梁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背景
二里头遗址作为迄今为止可确认的中国最早的王国都城遗址,是探索中国早期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夏文化、夏商王朝纪年及分界的关键性遗址,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对加强二里头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遗址考古、保护、利用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修订,原条例的内容已难以适应二里头遗址保护新的需要。为解决现实问题,创新二里头遗址保护举措,推动遗址保护水平提升,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条例。
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二里头遗址发掘和夏文化研究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切实做好二里头遗址考古研究和保护展示利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强化二里头遗址保护的法律支撑,推动洛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对二里头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共二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等作出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二里头遗址保护经费、保护规划、保护区域等内容;第九条规定了专家咨询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对二里头遗址的保护义务及禁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报批、搬迁安置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考古工作实施、文物收藏展示、文物安全责任、文旅产业发展等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施行日期。
(一)关于管理职责问题。为明确二里头遗址的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草案)》第四条、第十七条明确市、偃师区人民政府以及二里头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规定以上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第五条明确主管部门及协管部门。
(二)关于保护力度问题。为加大二里头遗址保护力度,《条例(草案)》第七条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第八条规定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保护范围的动态调整;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以及工程建设的报批程序。
(三)关于民生保障问题。为统筹协调二里头遗址保护与民生保障,《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居民和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统筹解决搬迁安置用地和经费。因迁建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关于创新利用问题。为推动二里头遗址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对二里头遗址的考古研究、展示阐释、产业发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鼓励和引导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