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23-02-06

——2022年4月25日在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22年4月7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常委会副主任雷雪芹的领导下,组织偃师区相关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召开了座谈会,组织立法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提出了初审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4月1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做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该《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决定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二里头遗址发掘和夏文化研究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切实做好二里头遗址考古研究和保护展示利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随着二里头遗址考古、保护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上位法的修订,条例的内容已难以适应二里头遗址保护新的需要。制定新的保护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二里头遗址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在借鉴外地市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大遗址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1.为使条文表述更加符合法言法语,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市、偃师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二里头遗址保护相关工作”,修改为“市、偃师区人民政府负责二里头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2.为使条文表述更加简洁、准确,避免歧义,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二里头遗址保护经费、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保护资金”,修改为“二里头遗址保护经费及资金”。

  3.为使条文表述更加全面、贴近实际,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四款“擅自打井、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种植危害二里头遗址安全的植物”,修改为“擅自打井、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种植危害二里头遗址安全的植物”。

  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六款“建设污染二里头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排放污染物”,修改为“建设污染二里头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倾倒、排放污染物”。

  4.为使条例更加系统严谨、内容前呼后应,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最后增加“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加强对遗址的阐释与宣传”的内容。

  5.为使条文表述更加符合司法实践操作,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修改为“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6.为使条文修改前后一致,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四款“擅自打井、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开挖沟渠池塘、采砂、取土、种植危害二里头遗址安全的植物的”,修改为“擅自打井、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开挖沟渠池塘、采砂、取土、种植危害二里头遗址安全的植物的”。

  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五款“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修改为“违规倾倒、排放污染物的”。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