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管理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管理的决定
(2023年7月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电助动功能,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本决定所称共享单车是指运营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的平台,通过商业租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包含共享电动单车。
二、本市市区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决定,各县参照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统筹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管理有序、执法有力的工作机制。
四、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以及停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实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生产、销售及非法拼装、改装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确保生产、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整合发展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受理经营企业的资质材料,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共享单车的投放总量动态控制标准,合理配置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比例,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共享单车的运行区域,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论证后确认。对共享单车经营企业违反管理与服务协议的行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及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进行管理,监测共享单车投放数量,持续完善“公司管理+环卫工人协作”模式。对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费用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带牌销售车辆。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纠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悬挂过渡标识牌的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上道路行驶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非机动车道通行。
六、驾乘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逆向行驶、侵占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
(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驾乘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安装遮阳棚、车厢、货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和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禁止醉酒驾驶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驾乘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违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纠正。
七、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情况,加强调度管理,及时清运堆积车辆,做好头盔和号牌的清洁维护。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管理,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引导业主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佩戴安全头盔规定。
九、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