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担起职责使命 全面提升履职质效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规范性科学性,更好担负职责使命、全面提升履职质效,9月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
“法定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宪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修订和监察法、监察官法等法律的出台,明确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范围和程序,而《任免办法》的修改完善,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推进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任免办法》修改工作,上半年启动这项工作后,在学习借鉴省人大、外地市人大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洛阳实际,深入调研,数易其稿。将原有的40条内容扩展至54条,共修改35条,新增14条。”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关于总则,增加了立法依据和工作原则,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作为立法依据,明确了行使任免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工作原则。
关于任免范围,明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将其产生方式由通过改为任免,明确了人选提名范围。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增了市监察委员会的任免规定以及撤换市县两级法院院长的有关规定,批准罢免县区检察院检察长的有关规定等。
关于任免程序,分类明确了任职案、免职案、撤职案等不同类型任免案所需提供的文件材料,并按照宜简不宜繁的原则,简化了表决程序和颁发任命书程序等。其中还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应当进行法律知识测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场合正式、仪式庄严时作出承诺,对提升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道德觉悟、增强民族对宪法的重视程度,往往有帮助。”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任免办法》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宪法宣誓。“任命是来自国家的重托,宣誓是个人的庄严表态。”
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任免办法》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设计履职监督相关措施,目的是对人大任命干部履职情况做全面‘体检’,也是对各项工作进行‘把脉问诊’,落脚点还是为了推动干部依法履职、高效履职。凸显人大监督维护法律权威、紧盯权力运行、推动事情解决的职能特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任免办法》清晰体现着的新时代的新要求,必将提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质效和水平,进而增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人民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其树立法治思维、持续提升综合素养、提高工作质效、转变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担当作为。(李现森 王玮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