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特定问题调查 人大监督大有可为
特定问题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为充分发挥特定问题调查的重要作用,创新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提供了制度依据。
《办法》对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法律依据、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情形、特定问题调查议案的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调查报告的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办法》明确7种情形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市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审查预算、决算时发现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执法检查中发现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问题;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职案;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调阅资料、询问、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技术鉴定等方式,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等有义务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激活‘休眠’的特定问题调查权,与时俱进更新和完善人大监督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统筹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市人大常委会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调查重点,抓好整改落实,用足用好法定监督方式,不断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刚性约束,持续提升人大监督工作质效。(通讯员 王思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