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工作规则 提升专委会建设水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人大议事规则”等部署要求,规范完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运行等制度机制,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分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能力建设、附则等六个章节,共30条,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工作原则与职责范围等。
《规则》指出,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规则》强调,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接受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规则》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出了细化,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立法、监督、决定等工作;组织起草、审议、修改完善法规、决定草案;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暗访、评议、“面对面”活动等,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负责有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规则》还对专门委员会能力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要加强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保障优先履职等。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市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重要任务。加强专委会建设,规范专委会履职,既是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规则》,确保《规则》有效发挥作用,为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讯员 曹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