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部署会
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部署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劭春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以及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业务科长、法规科长参加会议。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初步清理意见。会议向参会单位通报了清理要求,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汇报了清理自查情况。
杨劭春指出,此次清理是对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全面集中清理,对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法规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修正,进一步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要切实抓实抓好。要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党的领导,学深学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深刻认识对不规范、不合时宜,尤其是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全国人大、省人大要求落实好。要积极行动,全面排查。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对涉及本单位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排查,根据上位法立改废释和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矛盾点,研究清理意见、拿出清理措施。要依法依规,切实有效。修改、新增法规条款要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认真研究合法性、合规性、合实性,做到“四个坚持”,做好“四个结合”,落实“四项要求”,做好地方立法“全科人”“有解人”“洛阳人”,确保法规科学有效可持续。要统筹推进,举一反三。部门职能调整、主体责任变更的,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新的职能对条款进行修改。在清理与本部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将清理范围扩展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与政策相互衔接。(通讯员 郝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