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噪声扰民监管的决定》

2024-09-13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噪声扰民监管的决定

  

(2024年8月14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营造宁静和谐的城乡人居环境,统筹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保障公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噪声扰民监管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噪声扰民,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明确辖区各行业部门的噪声扰民监管职责,制定监管责任清单,建立监管调处联动机制。对涉及范围广泛、噪声污染分类不清、部门职责分工交叉、处置情况复杂的噪声扰民投诉事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牵头和配合部门,联合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噪声扰民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管理事项,对噪声扰民投诉举报事项第一时间受理、现场劝阻调处。对重大复杂噪声扰民事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共同处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扰民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对噪声扰民事件或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三、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的解答解释。

  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工业企业合理选址,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扰民,会同其他部门负责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扰民现象投诉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扰民投诉、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对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项目出具管理证明,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行政处罚工作。

  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投诉查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六、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扰民监督管理和现场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鸣笛的区域或者路段,对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进行查处;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轰鸣涉及的非法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公路、道路、桥梁等维护和保养,最大限度减轻交通噪声污染。

  七、城市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除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扰民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监督管理、现场处置、纠纷调处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其他非商业经营性质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旅游景区、学校医院等行业领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监督管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八、“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噪声扰民投诉,同时交办辖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九、对在噪声扰民监管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