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应当注重“十个一”

2024-10-1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守正创新,按照“小切口”“巧角度”“小快灵”“有特色”“真管用”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立人民需要之法;坚持守正创新,立地方特色之法;坚持问题导向,立务实管用之法。从近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注重“一长一短”“一大一小”“一明一暗”“一前一后”“一首一尾”的“十个一”要求。

  

01
坚持“一长一短”谋划推动

  “凡事预则立。”高位谋划立法规划,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是一个地区谋篇布局近期、年度法规上层建筑的关键。坚持“长计划”和“短安排”相结合,科学衡量区域立法需求,抓准立法重点,安排好立法顺序。最大限度减少立法资源的浪费,增强立法项目的准确性、适时性。

  高位谋划五年立法规划。按届编制的五年立法规划,一般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第一年编制。规划统筹布局了本地区近期法规上层建筑和未来发展前景,对改革发展实践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必须高瞻远瞩、高屋建瓴、运筹帷幄、科学集约,手抓千条线,胸谋一盘棋,定好总调门,开明总方向。编好五年立法规划,应当符合四个“需要”,搭建榫卯契合精巧、法治供需结合、项目有为有力的立法规划供给结构。一是坚持党委领导,符合市委工作部署的需要。市委重点工作部署是对当下及未来一个时期地区发展的重点性部署,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方面举旗定向,对本地立法规划起到引领作用。二是坚持人大主导,符合本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需要。根据本届人大常委会立足的重点领域、拟制定的特色法规、解决的发展问题深入谋划,发挥人大统筹协调作用,体现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创新立法的原则,确保立法服务改革、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为地区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法治供给。三是坚持政府依托,符合本届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与政府各部门调研座谈,掌握政府近期工作计划,研究论证后作为立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脱离政府工作空谈法规项目,导致立法资源浪费,法规束之高阁、形同虚设。四是坚持各方参与,符合本地区近期经济发展的需要。紧跟改革发展时代步伐,建立常态化立法意见建议收集机制,从人民群众中收集立法建议,及时发现立法线索和立法需求。

  科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按规划落实。年度立法计划是对五年立法规划的阶段性推进与落实,二者是整体与部分、全局与阶段、“大步跨”与“分步走”的关系。因此,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全面深入落实好五年立法规划。按程度列分。对于调研较为成熟、各方面意见较为统一、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列入年度正式审议项目;对于调研尚不成熟、各方面分歧较大的事项,列入年度调研项目。已有法规规定但与新出台的上位法明显不符的,适时列入清理计划。按需求调整。在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党委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因急因需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确保年度立法计划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跟上地方改革发展步伐,默契配合、同步开展。

  

02
聚焦“一大一小”领域载体

  坚持宏观立法视野与微观立法角度相结合,聚焦“大”领域、立足“小”切口,打开宏观视野,捕捉微观角度。

  立法视野宏观。聚焦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领域,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洛阳市围绕四个领域出台多部法规:《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加强城乡发展管理;《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护航黄河流域碧水蓝天;《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传承古都文化基因;《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促进居民共治共享。

  立法角度微观。坚持问题导向,从基层人民群众的角度设计法律条款,着眼急需,见微知著,承担好立法赋予的历史使命,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小切口”开篇。《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以改善提升区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为切口,聚焦水质提升。上位法有的不再重复,管用几条写几条。“巧角度”破题。《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科学设定条款,结合公园和广场自身特点和游人需求,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详细规范各类健身活动,使公园、广场真正成为市民游憩、健身、娱乐的场所,得到了广泛好评。“小快灵”深入。对于市民困扰的文明养犬管理问题,《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设置专门条款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有特色”创新。《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洛阳市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条例》《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条例》等,用立法讲好洛阳故事,留住洛阳人民对“老家烟火气”的热爱与期待,实现外地游客对“诗和远方”的热情与憧憬,使游客在穿越昔今的古都现代化发展中,看到美景,品鉴美味,感触美好,留下美誉。“真管用”发力。法规条款力求务实管用,立法立在关键处,立法立到群众心坎上。

  

03
践行“一明一暗”工作举措

  公开透明筑法基。开门立法。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讨论会和实地调研等形式,积极发挥3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1个立法研究基地、1个立法研究中心和40名立法专家的作用,集体会诊,集思广益,推动各方贡献更多立法智慧和力量。及时宣传。在官方微信、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公开立法进度和法规全文,收集群众来电来信,确保立法过程公开透明。《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对于涉及重大改革的条款,科学设计网络调查问卷,设置留言专区,累计收回1700份有效答卷,收集150余条意见建议,回应、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10余个,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立法参与度。每一部《条例》审议通过后,都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市民进行立法解读。广泛调研。在借鉴兄弟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坚持“洛阳立法是为了解决洛阳问题,引领洛阳发展”的原则,坚持市内调研全覆盖,深入县区、乡镇实地察看,了解掌握基层执法困境,听取群众原汁原味的意见建议,群策群力、因地施策。

  私察暗访固法本。身份应转换。立人民需要之法,立人民拥护之法,是地方立法的永恒主题。立法工作者站在哪里,就要与谁并肩,想其所想,解其所难。站在群众身边,就是要把自己摆在群众视野下,以群众身份深入掌握基层真实情况,深刻反应基层真实问题,深切体会基层真实想法。站在基层执法人员身边,就把自己当成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基层执法难题,把握不同主体间矛盾焦点,以“如我在执”的理念,直面基层执法工作推进中的困难。方式要直接。坚持“四不两直”调研方法,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层层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效果需实际。真抓实干,真察实访,真求实用。听取最基层声音,反映最真实意愿,增强立法针对性、实效性。

  

04
着眼“一前一后”实践路径

  深入践行立法工作全过程人民民主,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多种途径,使法规接地气、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迈出以良法促善治护发展的坚实步伐。

  立法前问需于民。立法前应当经常地向人民群众问需求、问困难、问心声。探索完善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作用的闭环工作机制,规范征求意见、信息汇总与上报等工作流程,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软硬件设施建设,织密立法联系阵地网,提升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规范化管理水平,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融入群众思想、群众心愿和群众意志。

  立法中问计于民。立法中应当虚心地向人民群众问方法、问经验、问建议。在起草、调研、修改、审议、表决等各环节广泛征求意见,群众的好法子往往是破解立法瓶颈的金点子。要善于将群众语言转化为立法语言,将经验之谈固化为立法经验,将真知灼见转化为专业表述,反复勾勒立法框架、内容,推敲立法语言的精确性、可达性。

  立法后问效于民。立法后应当主动地向人民群众问实效、问感受、问意见。法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其滞后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维护法令尊严、权威的同时,必须继续收集好、研究好人民群众的意见,持续做好执法检查、意见收集等,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不适合不全面的条款适时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法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05
坚持“一首一尾”全程发力

  坚持把党的领导摆在首要位置和立法全过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重大事项和决策作出前向市委请示报告。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立法同国家、省立法进程相协调,同我市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立法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市委审定。《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落实市委“应在网络上征求意见”批复意见,迅速制定线上征求意见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百分之百落到实处。关注掌握市委最新工作动向,将市委对与我市立法项目密切相关工作的关切和要求,转化为立法线索、立法思路,作为完善立法内容的指引和重要依据。

  坚持写好立法“后半篇文章”,严防“虎头蛇尾”。恪守“立”在于“用”,发挥好法规实施的生命力,经常性“回头看”,高质量开展各类执法检查、法律监督等,及时查补执法漏洞。强化立法后评估,加强立法实施后评测工作。根据检查、监督、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清理,梳理洛阳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体系,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项清理工作部署,对不适合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完善制度内容,提高法规质量,坚决维护法治统一。

  

作者:杨劭春 徐颂颂(作者分别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