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程序 细化流程 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2025-01-20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与审查工作,明确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流程,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与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40条,分为总则、备案、审查与处理、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等部分。《办法》以《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对备案与审查“备什么、怎么审、如何纠、如何督”等关键环节和重点程序进行了细化与明确,为高质量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法》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与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备案与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与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备案与审查工作实行主办人负责制。备案与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经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领导签批后,分送相关工委、咨询专家开展审查。

  在审查程序及要求上,《办法》明确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自初步审查意见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签批,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在处理程序及要求上,《办法》明确,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签批后向制定机关反馈。发现重大问题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办法》还对备案审查工作监督与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与审查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与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细化追责条款,对迟报、漏报、瞒报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审查结果;泄露审查工作秘密等情形明确了追究责任。

  “《办法》增强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为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奠定了基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办法》要求,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显性化,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法治统一作出积极贡献。(通讯员 李劲鸣 乔科心)